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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新闻】假黄耆

发布时间:2021-04-20 13:27:19 阅读: 来源:洗头帽厂家

上海出台《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39号),《通知》明确,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收购资格才能开展粮食收购活动。上海市粮食局已召开各区县粮食局会议布置该项工作,即日起对本市粮食收购申请单位予以资格审核,并对合格单位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9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上。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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