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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车留现场人离开属逃逸吗

发布时间:2020-07-20 16:23:51 阅读: 来源:洗头帽厂家

2009年2月一天晚上8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载其妻儿到市区九龙公园附近一酒家赴其侄女的婚宴。宴席结束后,张某驾车路过胜利东路与新华东路交叉路口时,将通过道路斑马线的行人王某撞飞了数米远。由于当时张某刹车时错踩到油门,导致车子加速行驶而猛烈撞击了被害人。   碰撞后,该微型面包车挡风玻璃粉碎性破裂。然而,事发后张某没有立即停下车报警和抢救伤者,而是将车行驶了几米后停在现场,“打的”逃回家。

后来,现场附近的群众报案,“120”、“122”相继赶到现场,但王某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张某于次日中午向警方投案自首,称当时离开现场是为了要去借钱,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经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认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于3月7日将张某释放,而后向检察机关直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张某肇事致死人命并逃逸,情节严重,不应取保,5月9日,检察机关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将张某重新羁押进看守所。

一些司机观点:在交通肇事后,一些无证驾车的人可能找人“替罪”,还有一些司机可能是酒后驾车。当前警方正严厉查处酒后驾车,对于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减轻刑责,往往会这样认为:我没有逃走,我把车留在现场,相当把我的身份情况留在现场,警方不会找不到肇事人,自己的行为不属逃逸。而等当事人酒气退了之后,警方检测不出,便以怕被群众殴打等理由,于隔天或更长时间投案。因为如果被认定逃逸,刑事处罚会加重许多。

行为人使用这一招管用吗?其行为不属逃逸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目的是避免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遭受二次伤害,甚至死亡,规定了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施救义务。

相关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界定的呢?

《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无正当理由相当长时间离开现场,即使事后投案自首,也应被认定为逃逸。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一)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认定肇事者逃逸的刑责,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结合立法原意,只有肇事者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肇事后“立即投案”这两个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才不构成“逃逸”,否则其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将视为“逃逸”。

试想,如果不将“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认定“逃逸”性质的要件之一,将使法律规定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无法得到落实,是对伤者生命权的漠视。而“立即投案”一般指在逃离事故现场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承认自己肇事,并准备立即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直接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相反,逃离事故现场后不立即打电话报警,或虽然有报警,但没有特殊理由不积极主动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想什么时候去接受处理就什么时候去,这种情况则不属“立即投案”,即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本案被告在交通肇事后没有报警,没有施救,没有保护现场,对受害人不闻不问,无证据表明其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法院认定张某交通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7051.19元(另20万元赔偿款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朱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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